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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科研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2018-11-13 16:34   审核人:   (点击: )


4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1个部门于119日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备忘录显示,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是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全国学会等法人机构。

  根据备忘录,科研领域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将面临43项联合惩戒措施,其中包括: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申报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资格;暂停或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人资格;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推荐)资格、院士被提名(推荐)资格;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对于实施方式,备忘录显示,一是科技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科技部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获取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惩戒。二是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

(中国发展网20181111日 作者: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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