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规划部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高校章程>>正文
西南大学章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5号)
2014-06-12 17:02     (点击: )

西南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2届党委常委会第15次会议(2013年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西南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4 24 日教育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55

西南大学章程

序言

  西南大学源于1906年建立的川东师范学堂,20世纪30年代先后发展为四川乡村建设学院和四川省立教育学院。1950年,四川省立教育学院(师范相关系科)和1940年创办的国立女子师范学院合并组建为西南师范学院。四川省立教育学院(农学相关系科)与1946年创办的私立相辉文法学院(农学相关系科)以及1910年创办的私立华西协和大学(农艺系)合并组建为西南农学院。1985年,西南师范学院更名为西南师范大学,西南农学院更名为西南农业大学。2000年,重庆轻工业职工大学并入西南师范大学。2001年,西南农业大学与四川畜牧兽医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合并组建为新的西南农业大学。20057月,西南师范大学与西南农业大学合并组建为西南大学,并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杏坛育人、劝课农桑、学行天下、服务民生”的办学宗旨,坚持学术立校、人才强校、质量兴校、管理活校,彰显教师教育和农业科技特色,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南大学,英文译名:Southwest   University,英文缩写:SWU。学校域名:www.swu.edu.cnwww.swu.cn。注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人才培养与知识创新是学校的根本任务。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地方战略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学科建设和结构调整,促进学科协调发展。继承和发展教育学、农学的传统优势,协同发展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

  第六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进程,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或调整。

  第九条 举办者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五)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九)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颁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八)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和国家核定的标准,全日制办学规模控制在5万人左右。

  第十四条 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是:培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深厚人文底蕴、扎实专业知识、宽广国际视野,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五条 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按照法律规定在基本修业年限之外,学校经批准可以调整修业年限。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院(部)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定期发布年度评估报告。人才培养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开展教师互聘、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学科研并重,设立和争取科学研究基金,支持和组织师生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推进协同创新,建设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创新团队和科研平台,推动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和科研成果奖励机制。学校对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

  第二十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西南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西南大学科学技术协会。支持科研工作者成立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校内或区域性学术团体。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不断扩大学校学术影响力。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服务民生,构建完备的社会服务体系,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开展人才培训、社会实践、顶岗支教支农、社会扶贫、对口支援等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国际文化交流,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发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优势,积极参与国家和区域文化建设,促进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进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强化道德风尚和主流舆论,承继学校优秀文化传统,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打造图书馆、校史馆、博物馆、校园景观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总体构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南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评定与授予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十五条 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构、直(附)属单位、学院(部)、科研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发挥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二级党委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其他法律、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条 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条 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职权、履行职责。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1/2以上常委提议,可临时召开。

  (三)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可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不是常委的校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在与会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常委的意见对议题作出决定。审议干部任免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其他重大问题,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应到会常委1/2以上赞成方为通过。

  (五)常委会决定事项由分管常委或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六)凡经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西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校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副校长、总会计师按照举办者有关规定任免,协助校长开展行政工作。

  第四十六条 校长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处理上述事项。

  第四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校长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

  (二)会议须有2/3以上出席人出席方可召开。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发展规划处处长出席会议。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党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教代会主任等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有关方面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可列席会议。

  (三)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经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正式确定为校长办公会议题。

  (四)校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会议决议。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或由其本人做出最后决定。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可提请校长办公会复议。

  (六)凡经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29-3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所、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 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设置调整方案, 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重大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审议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五)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

  (七)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八)审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和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审定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十)调查和评定学术争议和学术失范行为。

  (十一)应由学术委员会评定和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1­-2 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三)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评定的事项,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若有重大异议,提请学术委员会复议或暂缓实施;经复议,若有3/4以上的委员通过并形成的决议,不能再提请复议。

  (四)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按照学院(部)或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教学、科研专家不少于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第五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五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依法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六)审定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申报、设置和调整。

  第五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

  (二)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赞成方为有效;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代会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五十八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设常务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九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履行教代会职权。

  第六十条 教代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二)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三)大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四)大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团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议题、议程等;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选举、表决、形成决议等;会议期间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五)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选举结果和表决通过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六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学代会设常务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代会章程,监督学代会章程实施。

  (二)审议批准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审议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代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学代会职权。 

  第六十四条 学代会每2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如遇特殊情况,由学代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经2/3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六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反映学生合理诉求,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节 学院(部)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学院(部)。学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院(部)设院(部)长1人、副院(部)长若干人。院(部)长是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定期向本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六十九条 院(部)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学院(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管理和使用人员。

  (四)管理和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资产。

  (五)拟订本学院(部)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条 学院(部)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部)党委。学院(部)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行政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学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第七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学院(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部)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部)长、副院(部)长;工会主席、教代会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研究机构负责人、院(部)长助理、团委书记等可列席党政联席会。到会人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能举行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每月1-2次,书记或院(部)长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部)长商定,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或院(部)长主持。

  第七十二条 学院(部)成立教代会和学代会,参与学院(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十三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平台),享有与学院(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机构(平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是学校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称。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获得教师资格者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带薪休假和学术休假,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对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六)承担科研成果的学术责任。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八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改善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

第六章 学生

  第八十一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八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完成规定学业,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诚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社会资助等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养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八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一节 资产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第八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九十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校实际,授权西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并要求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九十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九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预算由有关职能部门编制草案,提交财经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第九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第九十四条 学校通过设立公益基金或者其他方式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接受捐赠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自愿。

  (三)专款(物)专用。

  (四)尊重捐赠者意愿,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第九十五条 学校收入分配办法依据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制定,经教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九十六条 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八章 理事会 校友会 基金会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九十七条 学校设立西南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为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提出咨询意见。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学校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十八条 理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杰出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推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校友会

  第九十九条 校友包括在西南大学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西南大学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和重要资源。学校向对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一百条 西南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英文译名: Southwest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WUA,由校友自愿发起成立,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联络校友,交流信息,增进友谊,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〇一条 校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每届任期4年,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校友会会长为校友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校友会会员依照其章程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校友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第三节 基金会

  第一百〇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Southwest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英文缩写:CSWUEF,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崇尚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依靠广大校友、社会各界力量捐资助学,全面支持和推动西南大学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一百〇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监事1人,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理事、监事依照其章程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〇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校徽主体,图案为“西南大学”四个字的小篆体组成的一口象形大钟;下方有“1906”字样,代表学校开始办学时间;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郭沫若字体),下方是“西南大学”的英文大写。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黄字,本科生为白底黄字,研究生为蓝底白字。

  第一百〇六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主色为白底蓝字,长宽比例为3:2。校旗中央印有中文校名(郭沫若字体)和英文校名。

  第一百〇七条 大学精神为“特立西南、学行天下”。

  第一百〇八条 学校校训为“含弘光大、继往开来”。

  第一百〇九条 学校校歌为《西南大学校歌》,由曹廷华等作词、刘青作曲。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校树为樟树。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校花为玉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418日。

第十章 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核准、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