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社会〔2017〕28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部门(单位)办公厅(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基本公共教育均衡发展,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升高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增强教育改革发展活力,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 “十三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
现将《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要求,切实承担起工程实施的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落实建设方案,有序推进工程实施,统筹落实配套资金,组织编制年度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指导帮助各地和项目单位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附件:
1.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
2.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