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常态”观
罗明东
今年5 月,自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提出“新常态”这一重大理论概念以来,各界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多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解读。随着人们对其内涵、特征和状态理解的不断深化,作为经济领域专有名词的“新常态”已然被赋予了更多的涵义和特征,被应用到社会各领域中用以解释、描述、分析改革和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状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一系列重大举措,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种种积弊下大力气整顿治理,旧常态一去不返,“新常态”大量涌现。从经济角度来看,“新常态”代表着中国最高决策层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和态度。从教育角度来看,“新常态”不仅具有经济领域的教育意义,还具有指导自身变革的重要现实意义和价值。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层面上来讲,“新常态”至少包括合德、合规、合理、合法等四个方面的意义。
一、合德:教育改革和发展“新常态”的基本前提
合德,即教育改革和发展要符合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把学生的发展作为其根本价值所在,这是教育获得道德正当性的基本前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教育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教育地位大幅提升,教育投入不断增长,教育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各级各类教育发展呈现出良好势头。然而,在教育蓬勃发展的背后,我们能清晰的看到,在教育领域还存在许多“德之缺位”的现象:一方面,表现为教育自身的问题,如教育投入不均衡导致教育不公平、政策歧视导致民办教育发展不充分、应试导向造成学生片面发展和学生学业负担过重、人才培养质量不高、教育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等问题;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参与教育活动的人的“缺德”问题,如教育系统的权钱腐败(钱学交易,贪污、挪用公款等)、教育决策不作为或乱作为、一些教师腐化堕落(师德失范、学术造假)、乱办班、乱收费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导致社会对教育产生“信任危机”、“信任失落”的直接原因,是造成教育“非常态”发展的根源。坦率地讲,造成教育“非常态”、“异态”的根源并非全是教育内部的原因,更多地则是来自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各领域的影响。
教育改革和发展要实现“新常态”,首要且必要的前提就是要合德。“合德”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价值取向上,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促进学生的发展作为教育改革的最终目的与价值准绳,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各级各类教育全过程,立足国情,在办学体制、教育管理体制等方面不断探索、大胆改革,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二是在教育改革的执行层面,实事求是地直面教育领域中的真问题,把那些长期存在却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真问题放到桌面上认真加以研究解决,把那些来自学校、来自教师的合理诉求提上议事日程认真分析研判,把那些习以为常的“非常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切实予以摒弃,让好的政策落地,把不合时宜的政策废除或者进行修订;三是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体层面,构筑改革主体(教育行政人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树立为人师表形象,加强教育领域领导干部、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真正堵死教育腐败产生的政策空子、制度土壤和执行漏洞。
二、合规:教育改革和发展“新常态”的内在逻辑
合规,即合乎规律性。教育发展的“新常态”是一种稳定的发展状态,顺应教育发展“新常态”的要求,就是要符合客观规律,顺势而为。教育的规律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教育内部要素之间和教育与社会其他外部因素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和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教育改革的实践反复印证,凡是脱离教育的基本规律而进行的改革,都会以失败而告终。教育的发展必须是遵循教育规律的科学发展,必须是遵循人的成长规律的渐进式发展,必须是遵循社会规律的共容性发展。可以说,合规是教育发展“新常态”题中应有之意,也是贯彻其始终的内在逻辑。长期以来,充斥在教育领域中的产业化、工业化思维,把教育类比为产业、工业,认为教育发展可以同工业社会的发展一样,通过快上、快干、集中力量干就能以赶超式、跨越式的姿态和速度“超常规”发展,以谋求教育政绩,而遗忘了最基本的“道理”—教育是培养的人事业,“百年方能树人”。
此外,在教育改革中还有一种“违规”现象值得警惕:即简单、机械地照搬社会其他领域改革的模式来进行教育改革,过于强调教育实践活动与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的共性特点,而忽视了教育自身的独特性和规律性。一旦意识到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合规”问题,我们马上就会发现,合乎规律性也是教育发展面临的最大难题。通过三十多年来对教育改革的复杂性、长期性的体验和认识,“改革是教育发展的动力”、“遵循教育规律进行改革”等论断已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顺应教育改革“新常态”的要求,就必须以“合规”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内在逻辑:一是教育改革必须以教育事实为基本依据,继承并体现以往的教育指导思想,并在横向上与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保持积极的、良好的互动关系;二是教育改革必须遵从社会各领域改革的整体逻辑,要从单一分块逻辑向更加丰富的社会逻辑转变,从社会整体发展的大战略视野出发以把握教育改革的方向,因为“教育与社会之间的丰富联系将有可能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显著”;三是教育改革要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改变过去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开会动员、发红头文件、抓领导班子、督促检查、评估等为主要手段推动改革的“非常态”方式;四是教育改革要在体现国家意志、社会功能的同时,要更加注重体现人的价值、注重学生的成长规律和特点,把学生全面、多样、和谐发展放在教育工作的核心位置,协调好国家发展、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之间的关系。
三、合理:教育改革和发展“新常态”的基本诉求
合理,即合乎道理、事理和常理,达成共识之理,符合常识、常情和客观规律。“新常态”之常态,就是平时的状态、平常的心态,也就是用“常识”可以判断的状态。教育的“非常态”即乱象,是不合理的、不能持久的,乱象丛生则共识难成,无共识则合理性缺失。“就教育改革来说,信念伦理下的教育改革关注的是教育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理想自身的‘善’,也就是说教育改革的动力来自于改革者所倡导的教育理想或教育理念自身所蕴含的合理性。”教育的“新常态”,就是达成共识之理,回归基本教育“常识”,避免“非常态”下的教育的乱象,这是教育“新常态”的基本诉求。教育的基本道理并不复杂,只不过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被赋予了太多本不属于教育的附属品,弱化了人或社会多方面需求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比如,学校发展存在差距(或教育存在差别)本是常态,但在一些教育决策中,这种差距却成了“异态”;“达到一定人口规模,就要配套建设相应的学校”这样的基本常识,也被选择性遗忘;因材施教、尊重每一位学生等教育常识,也时常被人们视而不见。教育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无论是高深的教育理论还是严密的教育知识体系,如果在教育的常识意义上得不到人们的认同和理解,终究也难以在教育实践中成为“新常态”。不仅如此,走向“新常态”的教育改革还必须深刻转变人们头脑中那些已经不适应教育发展的旧观念,改变那些长期存在却又确实在阻碍教育发展的不合理的机制体制和利益格局,用教育的“常识”来搭建教育改革主客体之间的互通互动桥梁,以达成共识之理。
钱理群曾说:“教育难,难就在回到常识。”事实上,来自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阶层或是不同职业生活的人,对“常识”的理解是千差万别、甚至截然相反的。我们所探讨的常识,是基于道理、事理和常理之上的常识,是一种基于客观事实和客观条件的判断能力。对“常识”的尊重与呼唤,实质是对教育规律的遵循。顺应教育发展“新常态”的要求,就必须以“合理”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诉求,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教育改革必须要建立在人们对教育的普遍理解和认同的基础上,即认同“合理”,教育的发展才能在“新常态”下保持旺盛活力和适当张力;二是教育改革中人们对教育的普遍理解和认同,是在对教育进行“常识”理解的基础上实现的,如果教育事实违背教育常识,违背常识的合理性,则会失去改革的群众根基;三是对“合理”诉求的核心是回归教育常识的原点,即认识到教育的人性常识,是对人的自然的再认识。
四、合法:教育改革和发展“新常态”的重要保障
合法,即合乎法则和规范,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律的规定,保证教育各项工作都依法依规进行,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是教育公权力和教育私权利的辩证有机统一。教育“新常态”下的合法即是教育主体在合法的权限内、按照合法的程序、做出合法的行为,三者缺一不可。合法是教育“新常态”的重要保障和客观需要,是依法治教的重要标志,其根本目的是保证教育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正所谓“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规、教无法不兴”。教育在迈向“新常态”中出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其实质实际上就是教育的“合法”性问题,即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关系主体权限上的界定模糊或冲突(如《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部分条款的冲突,又如《教师法》在保障教师权利上乏力、权利救济机制不健全等)、在保障教育关系主体正常从事教育活动程序上的缺位(如教师正常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标准等方面的缺失)等问题还普遍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必将推动依法治教迈向新的更高境界。
“合法”,是教育合德、合规、合理之“新常态”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合德、合规、合理能够实现的重要基础,其具体体现为:一是教育的“新常态”以健全且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为基础,一切教育行为都是建立在有法可依的程序和权限的基础之上;二是教育管理者(决策者)必须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进行教育决策,任何权利行为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均不能超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即便教育改革领导者与组织者认定所欲做出的改革决策具有道德正当性与社会合法性,也还是需要在决策最终形成之前通过必要的民主方式在民间展开充分讨论,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三是法治思维成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推动力量,法治成为维系教育“新常态”的基本方式。
“好理论能够为教育实践提供一幅高明的改革图景与有力的行动线路,让教育改革深入、持续、稳步地推开。”科学认识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常态”,积极适应和习惯“新常态”,对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切实推进教育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变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领域改革的深入推进,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变迁,教育改革和发展在前行的路上依然面临着许多不确定性。“新常态”概念的引入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全新的分析视角,合德、合规、合理、合法推进教育改革既是对“新常态”的教育意义阐释,同时也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常态”。
(来源:《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14 年第12 期)